金博,江西个体户销售翻新胎免于被诉
发表时间:2024-09-17 | 作者:开云
案例
夏某在江西某地运营一家翻新轮胎厂。运营时代,夏某打点了个别工商户停业执照等相干证件,曾在2009年和2011年两次将轮胎厂出产的翻新轮胎送往查验机构对翻新轮胎质量进行查验,查验成果显示送检轮胎合适国度尺度。翻新轮胎出厂前,夏某也会用本身的“土法子”查抄轮胎是不是具有质量问题。
2014年5月,该地公安机关前去夏某的翻新轮胎厂,以夏某涉嫌出产发卖伪劣产物罪为由对夏某进行立案侦察,侦察阶段,公安机关将翻新轮胎送去查验,查验成果注解,送检的翻新轮胎有多项目标不合适国度尺度。因此��APP,公安机关以夏某涉嫌出产发卖伪劣产物罪移送本地查察院审查告状。终究查察院以证据不足,夏某犯法的客观居心不较着为由,做出了不得诉决议书。
说法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车良岐认为,《刑法》第140条划定,出产者、发卖者在产物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发卖金额五万元以上组成出产发卖伪劣产物罪。
组成出产发卖伪劣产物犯法,要求行动人客观上要明知本身出产、发卖的产物为伪劣产物。但是,本案中,夏某在2009年和2011年两次本身将翻新轮胎送检,查验成果均注解送检的翻新轮胎合适国度尺度,因此在夏某看来,其出产、发卖的翻新轮胎质量合适国度尺度,是及格产物。所以,夏某客观上并不是明知本身出产、发卖的翻新轮胎系伪劣产物,也就不具有出产发卖伪劣产物罪的客观居心。因此,也就不组成犯法。
固然,本案中夏某的行动未被认定未犯法,可是也给他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所以,在此也提示泛博运营者,应当购买响应的产物质量查验装备,确保产物及格后才能出厂。
文章来历:中国江西网
案例
夏某在江西某地运营一家翻新轮胎厂。运营时代,夏某打点了个别工商户停业执照等相干证件,曾在2009年和2011年两次将轮胎厂出产的翻新轮胎送往查验机构对翻新轮胎质量进行查验,查验成果显示送检轮胎合适国度尺度。翻新轮胎出厂前,夏某也会用本身的“土法子”查抄轮胎是不是具有质量问题。
2014年5月,该地公安机关前去夏某的翻新轮胎厂,以夏某涉嫌出产发卖伪劣产物罪为由对夏某进行立案侦察,侦察阶段,公安机关将翻新轮胎送去查验,查验成果注解,送检的翻新轮胎有多项目标不合适国度尺度。因此��APP,公安机关以夏某涉嫌出产发卖伪劣产物罪移送本地查察院审查告状。终究查察院以证据不足,夏某犯法的客观居心不较着为由,做出了不得诉决议书。
说法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车良岐认为,《刑法》第140条划定,出产者、发卖者在产物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发卖金额五万元以上组成出产发卖伪劣产物罪。
组成出产发卖伪劣产物犯法,要求行动人客观上要明知本身出产、发卖的产物为伪劣产物。但是,本案中,夏某在2009年和2011年两次本身将翻新轮胎送检,查验成果均注解送检的翻新轮胎合适国度尺度,因此在夏某看来,其出产、发卖的翻新轮胎质量合适国度尺度,是及格产物。所以,夏某客观上并不是明知本身出产、发卖的翻新轮胎系伪劣产物,也就不具有出产发卖伪劣产物罪的客观居心。因此,也就不组成犯法。
固然,本案中夏某的行动未被认定未犯法,可是也给他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所以,在此也提示泛博运营者,应当购买响应的产物质量查验装备,确保产物及格后才能出厂。
文章来历: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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